陜西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與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來源: 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2022-02-22 04:40:27 瀏覽次數(shù): 作者: 青海省工商聯(lián)

案例6:陜西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與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國龍公司)與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電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國龍公司向西電公司購買兩臺電力變壓器,單價749.5萬元,共計1499萬元,交貨時間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電公司向國龍公司發(fā)函稱:“恰逢國家重點工程1000KV、750KV可控電抗器也在近期交貨,造成了交貨期的沖突,由于以上與國家重點項目的沖突,加之我司生產(chǎn)能力的局限,造成貴司項目產(chǎn)品交貨時間推遲”。最終國龍公司確認實際交貨時間為2011年10月16日,實際遲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電公司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龍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5.6萬元。經(jīng)一、二審法院審理,該案支持了西電公司的訴請。國電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西電公司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134.91萬元。

【裁判結(jié)果】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西電公司主張其延遲交貨屬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蓮湖區(qū)法院判令西電公司支付國龍公司違約金134.91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駁回了西電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quán)益是民商事審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許因為市場主體的身份不同而區(qū)別對待。本案西電公司隸屬大型國有中央企業(yè),國龍公司為河南省中小微民營企業(yè)。購銷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早在2011年,西電公司遲至2019年才訴請主張支付剩余貨款。該案獲得支持后,國龍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西電公司支付當年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對此,西電公司雖承認逾期交貨的事實,但抗辯主張其是因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導致本案合同延遲交貨。西電公司認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國家重點工程暨公共利益,屬于不可抗力,因此西電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法院認為,西電公司作為市場經(jīng)濟主體,應當根據(jù)其生產(chǎn)能力,按照訂單難易程度等科學合理地安排生產(chǎn),其對于合同的正常履約應在合同簽訂時即有預見,出現(xiàn)不同訂單之間的時間沖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過其他市場經(jīng)濟手段(如追加投入擴大產(chǎn)能、進行延期談判合理變更合同、支付違約金等方式)予以規(guī)避,而不能將市場經(jīng)營風險等同于不可抗力進而試圖逃避違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西電公司遲延履行交貨義務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判決既保護中小微企業(yè)的合法利益,又引導企業(yè)尊重市場規(guī)則和合同約定,彰顯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堅持依法平等、全面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quán)益,優(yōu)化了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案件案號】一審: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陜0104民初414號;二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終9472號;再審審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陜民申1670號。